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王小梅)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健康卫生委员会副主任李作忠对《条例》进行全方位解读。该《条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了家庭养老基础,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老年人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依据其失能失智等级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条例》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明确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对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有关优待规定,并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从赡养人获得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养老、孝老、敬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对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家庭或者个人予以表彰。每年农历九月为自治区敬老月。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手段或者不正当方式,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投资融资或者接受服务。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行为。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鼓励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并开放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开展老年人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支持各类文化场馆、养老机构开展老年人教育。
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区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在抓好条例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出台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补齐制度短板,细化目标任务,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条例》赋予老年人的各项权益落实到位。
据介绍,截至2018年底,全区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3.34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3.65%;其中,80岁以上人口11.09万,占老年人口的11.9%;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00万以上,占全区总人口的16%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