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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法院公开宣判全县首起“村霸”犯罪案件
2019-04-25 17:29:59   
2019-04-25 17:29:59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4月25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对审理的全县首起“村霸”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并在平罗县头闸镇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军、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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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国将被害人汪某某殴打致轻伤。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国在平罗县头闸镇永惠村陈某某、王某某夫妻经营的商店里打麻将,期间向陈某某借1000元现金未果,便将麻将机掀翻并抓走一把麻将,辱骂、恐吓夫妻二人,阻止夫妻二人继续经营商店,至此连续十天不让他人到商店买东西、打麻将。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国、李某军、李某在平罗县城某宾馆对被害人贺某某拳打脚踢,致贺某某重伤。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国实施了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他人、暴力索债、乱收水费、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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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国、李某军、李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二级;被告人李某国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经营,情节恶劣,另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李某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军、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中,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国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采取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手段以及采用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他人、暴力索债、乱收水费、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和村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对村民形成心理威慑,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系“村霸”,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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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时,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辩护人出庭,被告人李某国、李某军、李某到庭。社会各界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被告人近亲属1000余人旁听了宣判。宣判后,平罗县人民法院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向现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有关知识,为现场群众上了一场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编辑】:胡俊
【责任编辑】:邵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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