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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王正国等8人涉恶案件二审宣判
2019-05-08 22:41:05   
2019-05-08 22:41:05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5月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王正国等8人犯抢劫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一审庭审照片 (1).jpg

  银川市兴庆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1月份,原审被告人王正国、姚昆、李涛、顾波和吕新楠等人组成了以王正国、姚昆为首要分子,以李涛、顾波、吕新楠等人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以嫖娼为名,通过微信将失足妇女骗至指定宾馆并予以控制,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失足妇女财物。形成了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在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等地实施抢劫犯罪10起、诈骗犯罪1起。集团成员张虎个人实施诈骗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人身权,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正国犯抢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马斌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正国、姚昆、吕新楠、顾波、张虎、王金会、马斌财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正国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成员较为固定,多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抢劫等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人身权,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依法惩处。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正国、姚昆、顾波、吕新楠、张虎、王金会及原审被告人李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马斌财系被姚昆等人临时雇佣驾驶其车辆实施犯罪,且只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一次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改判上诉人马斌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编辑】:胡俊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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