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原创 -> 今日网闻
有想法你来提!《宁夏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和建议
2020-05-22 12:21:21   
2020-05-22 12:21:21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王莹)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5月21日,宁夏司法厅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6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登陆宁夏法制信息网(https://sft.nx.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银川市解放西街426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一局(邮政编码:75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ftlfyj@163.com提出意见建议,请提供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便于沟通交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宁夏,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服务和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重点、公益普惠的原则,建立全民阅读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全民阅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建立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自治区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自治区全民阅读工作规划;

  (二)负责研究自治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订自治区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四)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

  (五)促进全民阅读相关机构和组织合作。

  自治区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拟定本地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规划。日常工作由同级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部门职责】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出版发行单位、文化团体等开展全民阅读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经常性全民阅读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经常性全民阅读活动。

  第七条【公益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传播媒介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政务服务网站及新媒体应当设立专栏,广泛宣传全民阅读活动。

  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新媒体应当设立全民阅读专栏、专版、节目和时段,积极策划、组织、宣传、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刊播全民阅读公益广告,推荐优秀出版物。

  网络运营商应当免费制作、推送促进全民阅读的公益信息。

  第八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全民阅读促进活动。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阅读服务

  第九条【优秀出版物创作引导】自治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作出版扶持引导机制,实施重大出版工程,鼓励和支持优秀出版物的出版。

  鼓励开展全民阅读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创新技术手段,开发、推广、应用多元化阅读产品,丰富阅读资源,提供服务指导。

  第十条【优秀出版物推荐】自治区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教育、科技、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面向不同读者群体推荐优秀出版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推荐的优秀出版物,优先纳入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图书采购目录。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单位和场所的扶持。

  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单位和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告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服务标准等,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作用】公共图书馆应当在全民阅读促进和服务中发挥主阵地作用。支持公共图书馆创新技术手段,建设覆盖城乡、高效便捷、实用科学的阅读服务体系,建设数字文献资源共享平台,开发应用全媒体阅读产品,实现公共图书馆数字阅读终端在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及其设施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共用。

  第十三条【鼓励非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学校、科研机构等非公共图书馆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免费向公众开放,开展全民阅读公益服务。

  第十四条【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实体书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服务连锁企业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鼓励实体书店创新经营模式,与网络融合发展,提升实体书店的信息化标准化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实体书店实行24小时营业。

  第十五条【鼓励开办校园书店】引导和推动高校加强校园书店建设,鼓励发行企业参与高校书店建设。鼓励高校以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办校园书店。校园书店应当设置阅读专区,供读者免费阅读。鼓励在中小学校周边开办实体书店。

  第十六条【数字阅读便民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下列场所加强公益数字化阅读服务网点、图书自助借还设备等设施建设,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数字阅读服务。

  (一)住宅小区、广场、机场、车站、公园、景区、医院、银行、游乐场、商场、宾馆等场所和单位;

  (二)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档案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机构等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阅读推广人】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阅读推广人管理办法和培训机制,定期开展培训,提升阅读推广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

  鼓励教师、公务员、新闻出版工作者、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等自愿加入阅读推广人队伍;鼓励新闻媒体、出版发行单位、文化团体、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专业阅读推广人队伍。

  第十八条【促进协会】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成立全民阅读促进协会,支持全民阅读促进协会在本地建立阅读推广人队伍,培育阅读推广机构,面向读者群体开展专业阅读辅导和推广服务。

  第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阅读公益活动,提供全民阅读公益服务。

  第二十条【阅读活动】自治区开展“书香宁夏”全民阅读活动,每年4月举办“塞上书香节”,每年10月最后一周为“宁夏读书周”,10月25日为“宁夏读书日”。鼓励和支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培育当地特色阅读品牌,承办“塞上书香节”活动。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书香之家”“书香之乡(镇、街道)”“书香校园”“书香机关”“书香企业”“书香军营”等全民阅读推荐评选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重点群体阅读服务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阅读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培养未成年人的阅读能力和习惯,制定未成年人阅读促进计划,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促进全民阅读工作机制。推广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做好阅读示范和指导,提供适当的阅读条件。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阅读二】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建立和完善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设施,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开展阅读指导培训。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阅读三】鼓励创作、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扶持出版、制作和传播以未成年人为阅读对象的优秀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阅读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校园阅读设施建设,开展学校阅读教学评估和教师阅读指导技能培训,指导学校将阅读纳入相关课程和教学考核,保证每周有适当课时用于阅读教学。

  学校应当把培养学生阅读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教学计划,加强阅读教学。开展校园主题阅读活动,为学生提供科学的阅读指导。减轻课业负担,保障学生课外阅读时间,引导学生加强课外阅读。幼儿园应当开展健康有益的与幼儿年龄和心理相适应的阅读活动。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阅读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孤儿、福利院儿童的基本阅读需求纳入年度全民阅读工作计划,组织和引导学校、阅读推广人及社会力量为其提供必要的阅读指导和专项服务。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和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符合其特点和需求的阅读服务,组织适合残疾人、老年人参与的阅读活动。

  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或者改造,确保残疾人、老年人安全便捷地使用服务设施。

  第二十七条【视障、听障人群】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视障、听障等阅读障碍者提供必要的阅读资源、阅读辅助设施和服务,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声读物等,并持续改善阅读条件,帮助其参加全民阅读活动。

  第二十八条【服刑戒毒人员】监狱、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制定阅读计划,提供必要的阅读条件和阅读指导,定期开展阅读活动。

  第二十九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开展志愿者助读、发放购书券、组织出版物捐赠等方式为重点群体阅读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四章  全民阅读保障

  第三十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所需经费列入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按照所辖区域人均1元/年标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和服务的投入,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第三十一条【公益基金及捐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全民阅读公益基金,用于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培育阅读推广人队伍、强化阅读服务等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资助全民阅读活动,为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志愿服务等。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和实体书店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规划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建设。

  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在选址和建设前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新建的城市社区、学区、商业综合体以及乡镇文化设施等应当为实体书店预留经营场所。

  第三十三条【加强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充分发挥新华书店等发行企业的骨干作用,推进农村出版物“小连锁”建设和经营。依托农家书屋、供销合作社、邮政局所、便民超市、电商服务站点等设立农村出版物代销点或者网络代购点,加快实现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乡镇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阅读场所和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功能和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重建、改建,重建、改建后的选址用地、相关配置设施、建筑面积等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三十五条【指标体系】自治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书香宁夏建设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全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情况和全民阅读指数调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应用调查结果,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情况纳入各级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将全民阅读指数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指标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政务处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全民阅读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公益基金以及物资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挪用全民阅读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改变场所和设施的功能和用途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重建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和实体书店,或者重建、改建低于原标准的;

  (四)未履行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管理责任,未按照规定标准、时间向公众开放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概念解释】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包括公共图书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等。

  实体书店包括大型书城、连锁书店、专业书店、社区便民书店、书报刊亭等。

  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限】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李静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0-2018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宜居路156号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64120170001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908244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署)网出证(宁)字第008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50号
工信部ICP备案编号: 宁ICP备10000675号-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060004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9511100,1510951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