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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通报6起侵害未成人典型案例 如何防范看这里
2020-05-29 17:48:22   
2020-05-29 17:48:22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宁夏发生的6起宁夏检察机关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随着全区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中小学生陆续回到校园。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疫情防控之弦一刻不能松,更不能忽视孩子身边可能存在的另一个危险……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个别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甚至挑战着人伦和道德底线。有些案件,不仅使家长肝肠寸断,也令办案检察官心痛如刺,哽咽难言。性侵害未成年人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离异家庭、困境、留守、事实无人抚养、流浪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众多家庭幸福安宁和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的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严厉的惩处,也无法挽回孩子身心受到的巨大伤害。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各方力量和衷共济,尤其需要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提高自护和保护意识。

  亲爱的孩子们,保护自己免受侵害,你应该知道这些事:

  1、保护自己的隐私部位。隐私部位是指裤衩和背心盖住的地方,这部分地方绝对不能给别人看,也不能被别人摸!

  2、绝不允许别人对你有下列行为:把手伸到你的衣服裤子里面摸你的隐私部位;不管你高不高兴一直用嘴巴亲你;让你看他的隐私部位;带你看一些奇怪的视频……

  3、不熟悉的人不能对你有上述行为,那么老师、亲戚、长辈,或者其他熟悉你的人,摸你的隐私部位可以吗?当然不可以!

  4、如果有人侵犯了你,这绝对不是你的错!爸爸妈妈一直爱着你,你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如果刚刚发生,你离开坏人以后,尽快找电话拨打110,向警察叔叔报案。

  作为家长,您应该知道这些事:

  1、大多数犯罪分子是孩子熟悉的人。他们可能是邻居、家庭成员、亲戚朋友、老师、教练、医生、保安以及孩子眼中其他很尊敬的人。

  2、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有时候会与家长、同学出现交往障碍。比如有的喜欢独处,突然出现与家长、同学不交往;有的学习成绩下滑明显,并表现出抑郁、焦虑,甚至做出攻击性和自残行为等。

  3、个别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持续几个月甚至好几年,但他们的表现和平常一样。家长一定要关注孩子情绪的细微变化,关注零花钱突然增多,关注孩子平时与老师、邻居的交往状况等。

  4、性侵害不仅仅指生殖器接触。性侵害也包括对孩子做出的非生殖器接触的性暗示,比如给孩子看色情图片,拍摄孩子的色情照片等,遇到此种情况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家长怎么才能把孩子遭受性侵的危险降到最低:

  1、告诉孩子生殖器的名称。父母像告诉孩子其他身体器官的名称一样,要大方、平和、认真的告诉他们生殖器的名称、功能,使孩子对生殖器的常识有科学、正确的了解。

  2、教孩子拥有和尊重他人隐私权。父母告诉孩子,如果孩子不愿意,父母也没有权利触碰他的隐私部位;同时也要告诉孩子懂得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3、培养孩子对父母的信任。很多案例中的孩子在受到性侵后,因为害怕家长责备而不敢跟家长诉说。因此家长要注意培养孩子和家长沟通交流的好习惯,营造家庭温暖氛围,让孩子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会想找父母倾诉。

  4、创造不忌讳谈“性”的家庭环境。在孩子的儿童期,父母就要开始创造一个不忌讳谈论性话题的家庭环境。用儿童性侵害新闻事件和公众报道引出关于性侵安全问题的家庭讨论,反复对孩子重申,如果察觉有人可能对他有性侵害倾向,一定马上告诉父母。

  假如孩子遭受了性侵害,家长该怎么办:

  1、严肃对待孩子告诉你的性侵害事件。如果你的孩子向你说出了有人对他实施性侵犯,一定要认真倾听,同时第一时间保存孩子的内衣内裤和其他证据,及时拨打110报警,也可以拨打检察服务中心电话12309进行控告、举报。

  2、如果你怀疑你的孩子可能遭受了性侵害,在保留证据并报警的情况下,尽快带孩子去看医生,给孩子做相应检查。对心灵受到伤害深的孩子,可以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为孩子开展心理疏导。

  3、让孩子知道遭到性侵害不是他的错。如果发生了性侵害,不要责备孩子,告诉孩子这不是他的错,不管怎么样,爸爸妈妈还是会像以前一样爱他们,是他们最坚定的后盾,帮孩子走出心理阴影。

  典型案例

  一、罗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简要案情】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多次诱导被害人马某某(案发时10周岁),并强行多次对马某某实施性侵害。

  后来被害人马某某在聆听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学校开展的预防性侵害课程后,在家人陪同下报警。2019年4月28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两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3年2个月。

  【办理过程】

  在审查案件的同时,为有效减少性侵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沙坡区人民检察院与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办案人员制定个性化帮教措施,精准施策,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心理测评、亲职教育等工作,帮助马某某重拾生活的信心;经常与马某某母亲联系,了解马某某的具体状况,随时调整帮教措施,并对受性侵害的马某某开展自护教育,防止其再次遭遇伤害,确保司法保护实效。另外,为了减轻性侵害案件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负担,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向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缓解了被害人家庭困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综合运用未成年人检察职能,通过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全面综合的保护救助,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李某猥亵儿童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人员。

  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李某在其开设的培训班上课期间,利用其培训老师的身份,多次对被害女童小雅(7岁)、小婷(8岁)、小玉(10岁)、小涵(11岁)实施猥亵犯罪。

  【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7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3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但未判从业禁止令。

  一审宣判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且未判处从业禁止的限制,认为判决确有错误,遂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抗诉。2019年2月19日,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该抗诉意见的决定。

  2019年3月18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禁止原审被告人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法规定,通过依法提起抗诉,充分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达到了预防再犯罪的刑罚效果,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马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是银川某KTV楼层经理,主要工作是组织管理25个女孩进行有偿陪侍。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初,马某某组织未成年人李某、孙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5人先后在银川市多家娱乐会所进行营利性有偿陪侍,并从中非法获取利益。

  【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9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起公诉,12月4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该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在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同时,于2019年6月24日向发案地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公局有针对性地发放检察建议,要求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整顿。随后又联合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进行专项整治活动,查处打击娱乐场所营利性陪侍以及其中涉及的一些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公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辖区进行严格的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娱乐场所1所,关停1所,发出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2份,相关会所及辖区内的类似场所全部关闭,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取得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紧盯案后社会管理存在的漏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不断延伸检察监督触角,积极开展综合治理,通过法律的、思想的、政治的、教育的手段,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着力构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吴某某猥亵儿童案

  【简要案情】

  2018年6月27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对该区涉嫌侵害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开展监督工作时发现:2017年9月3日,6岁的被害人李某在自家小区内一长条椅上耍橡皮泥的时候,吴某某以取出掉入李某衣服里面的橡皮泥为由,对李某进行猥亵,致使李某受伤。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

  【办理过程】

  2018年6月29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向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18年7月5日,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回复认为,吴某某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某的猥亵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特征,给幼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其行为已涉嫌猥亵儿童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2018年9月1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9月7日,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执行通知立案,对吴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立案侦查。

  2019年9月16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对吴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2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诉讼监督,深入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不仅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而且形成法律震慑,防止罪犯逍遥法外,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幸福成长!

  五、督促完善预防性侵害制度履职案

  【简要案情】

  2019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教体部门对辖区21所学校、9个教学点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了各个学校落实预防性侵机制、学生宿舍管理、教师从业资格审查、师德教育、值班、巡查制度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教体局发送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办理过程】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教体部门深入辖区各乡镇中小学及教学点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主要问题是:男生女生房间未隔开、女生宿舍由男宿管管理、学生宿舍无教师夜间巡查、没有落实预防性侵相关工作、各校聘用教师未进行无犯罪记录查询等,并于2019年10月25日向县教体局发出检察建议。

  接到检察建议后,教体局立即安排整改:分开男女生宿舍,女生宿舍配备女宿管进行管理,维修增加校园监控,建立夜间巡逻制度,并对已聘用的教师查询记录备案等。

  【典型意义】

  为了深入推进“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工作,检察机关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助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更好地促进了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建设。

  六、“黑车”非法载客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

  2019年3月,吴忠市红寺堡区一女学生乘坐非法经营的“黑车”时,遭到“黑车”司机性侵害,同年1月8日,该“黑车”司机在非法运营时还对另外一名搭乘妇女实施了性侵害。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该地区存在大量“黑车”从事非法载客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每逢星期五,各中学学生放学后在校园门口搭乘“黑车”现象尤为突出,给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对辖区内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存在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28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11月29日,向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发放了诉前检察建议。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接到诉前检察建议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并于12月26日进行书面回复。整顿措施包括对辖区“黑车”载客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在人流密集和“黑车”集中等区域加强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规范客运运输管理工作,科学规划客运交通方式,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典型意义】

  对于侵犯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怠于行使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坚决维护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胡俊
【责任编辑】: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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