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广告,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但是
发这样的朋友圈是违法的
你知道吗?
而且已经有人被罚了
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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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
有网友举报浙江慈溪观海卫某水果店
用于推广的微信号朋友圈内
出现了两则可能涉嫌违法的推广广告
其中一则是2月25日
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榴莲的广告
存在“全球最好的榴莲......
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了”广告字样
另一则是2月26日
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奶油枣的广告
存在“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了”广告字样
根据举报情况
浙江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调查
现场未发现标有最高级用语的广告用语
后对当事人店长进行询问调查
面对举报的问题
店长承认当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
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
“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了”
“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了”的广告
不过后来
他们意识到最高级用语不是很恰当
于是自行删除了
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有关规定:
属发布“最高级”、“最佳”等禁止情形广告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最终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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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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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 王君卓/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