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宁夏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上,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家具质量纠纷、微商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拒绝退费、早教产品质量引纠纷、诊所对患者隐瞒药品真实成分致其病情加重、新购农机具质量、儿童游乐园安全、驾校培训停办退费、疫情致早教课程过期、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被退货等方面。
据统计,2020年,宁夏市场监管12315热线平台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2163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76.22万元。其中,商品类11540件,占比53.3%;服务类10093件,占比46.7%。
案例1:家具供货起疑惑 调解补偿解忧虑
2020年8月,龚女士在银川市兴庆区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全屋定制订购logo家具全套柜子,共计27000元。安装后发现柜门有logo标识,而柜体无标识。消费者怀疑柜体所用板材非所选,要求商家更换带有标识的柜子,商家表示柜体板材没有质量问题,无法重新更换。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到银川市兴庆区消费者协会银古路分会寻求帮助。
银古路分会积极协调解决,但双方分歧较大,商家认为给消费者制作柜体用的板材确为所选,但由于该批次板材为商家促销产品,厂家出厂时没有打logo标识,消费者表示订购时样品柜体所用板材有标识,商家对此认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商家补偿消费者6600元。
案例2:忽悠购买保健品 全额退款平纠纷
2020年12月,大武口区杨女士在葛女士处购买价值3500元的某速溶茶,称可以治疗失眠、健忘、降血糖、降血脂、心绞痛、心梗等疾病。杨女士买回家后家人不让服用,并去医院咨询,医生建议不宜服用,杨女士要求退货,跟商家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大武口区消协帮助。
消协了解到,葛女士是做微商的,速溶茶是微商团队的产品,葛女士在销售过程中属于无照经营,并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所产生的效果做出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监管部门将对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葛女士为杨女士退还速溶茶款3500元整。
案例3:隐瞒药品真实成分 诊所赔偿患者损失
2020年10月,罗某等六名患者先后在吴忠市利通区某诊所就诊,主治医生给六名患者开了没有标识的袋装白色药片,未告知该药片的主要成分。患者服用后出现病情加重现象,患者询问主治医生:白色药片是什么药物?是否含有激素?主治大夫答复:白色药片是维C,没有激素成分。患者对医生的答复心存疑惑,集体向吴忠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
经调查,确认无标识白色药片是“醋酸泼尼松”,为激素类药,诊所主治医生未告知患者醋酸泼尼松为激素类药品。患者要求诊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等费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诊所支付药品价格3倍赔偿费、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65000元。
案例4:早教质量引纠纷 协调退费解忧愁
2020年11月,中卫市一消费者王女士在中卫某早教中心为孩子教育办了全托班,通过银行卡刷卡交33600元教育费,早教中心赠送了书包和被褥。在送托后对体验教育不甚满意,孩子也不适应,王女士要求退费,双方因被褥费、课时费、银行刷卡费协商不成,王女士向中卫市消费者协会滨河分会投诉。
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经与双方了解,早教育中心要扣除被褥费、课时费、银行刷卡费680元。经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早教中心还是要收取200元的银行刷卡费。对此,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讲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刷卡费用。经再次调解因被褥已使用无法再次销售,孩子只上了一天课不计费用,消费者承担200元的被褥费用,由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消费者王女士33400元。
案例5:新购农机闹人心 消费权益受保护
2020年7月,海某在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农机城某公司购买一台玉米秸秆打包机,货值194000元。购买20天后发现打包机大梁有裂缝痕迹,多次与商家协商未达成协议。海某向固原市12315投诉。
工作人员经调查,海某购买玉米秸秆打包机未使用前大梁出现裂缝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调解经营者承担赔偿15000元,并按规定承担售后维修义务,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6:儿童游乐园受伤,经营者赔偿损失
2020年8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赵先生称自己与妻子带孩子在石嘴山市某恐龙乐园玩耍时,孩子的脸部被大恐龙的尾巴刮伤缝了5针,要求恐龙乐园承担医药费和相应的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向大武口区消协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大武口区消协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恐龙乐园调查了解情况,经现场勘查了解,游乐场工作人员应该对玩耍的孩子负有看管和监护的责任,确保孩子的人身安全;而家长也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防止发生意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存在的过错双方都表示认可。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恐龙乐园一次性支付医药等各项费用2000元。
案例7:羊只服油死亡 维权获赔暖民心
2020年3月,灵武市郝家桥镇西渠村梁某在灵武市崇兴镇一经销店内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购买了养殖用的麻子油22公斤,按照饲养习惯在惊蛰前后给羊灌喂,增加羊的消化,防止出现腹胀等情况,但在给羊灌喂后,羊出现死亡情况,截止3月5日投诉时已死亡了6只羊,投诉人提出要经销店赔偿6000元的诉求。
灵武市消费者协会崇兴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联系辖区农业农村局郝家桥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人员,到养殖农户家中实地查看,经动物防疫站人员详细询问和现场排查,确定羊的死亡不是由动物疫情等因素引起的,是灌喂了麻子油时操作不当或麻子油品质不好造成的。随后,工作人员联系了经销店负责人杨某,承认自己经销的养殖用麻子油存放时间比较长,可能是导致羊只死亡的因素之一,也可能是操作不当造成的,对投诉人提出的诉求不能接受。经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梁先生购买使用麻子油造成家中羊只死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杨某承认经营的麻子油保存时间过长,但又无法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负主要责任,梁某也有可能操作不当负次要责任。经工作人员调解,由经销店给养殖户梁先生一次性赔偿4000元。
案例8:驾校培训中途停 剩余学费全部退
2020年8月,何女士反映在石嘴山市某驾校交3800元驾驶证培训费,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在此汽车驾校培训,要求退学退费,驾校要扣费1000元,何女士认为扣费不合理,向平罗县消协投诉。
平罗消费者协会就消费者投诉的问题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在调解中何女士反映自己报名后没有学习要求退学,驾校扣费1000元不合理。驾校方面反映何女士已在驾校进行了部分科目学习,退学就要扣除已学科目费用。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何女士确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参加驾驶员培训,双方应当协商解除培训合同。经组织双方调解同意解除培训协议,何女士承担学科费用400元,驾校同意将未参加学习的费用3400元退给何女士。
案例9:疫情防控情况特殊 解除合同符合规定
2019年12月,万先生在西夏区某早教中心给孩子报名学习早教,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规定,不能集中聚集,无法提供早教服务,现在孩子已不适宜早教,投诉人多次与早教中心协商退费未果,万先生请求消协解决。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因受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该中心未及时提供教育服务,现孩子已过早教育期,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认定为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形,应当解除合同,退回预付款。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退还给万先生早教课程全部费用8000元。
案例10:未成年人权益要保护 购买手机被退货
2020年6月,石嘴山市惠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某先生投诉,两名12岁的未成年人在惠农区某手机店购买了两部新手机,价值1500元,家长得知后要求退机,因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销售行为不成立,请求惠农区消费者协会帮助协调退机。
经调查了解,确有两名未成年人于6月20日购买手机两部,12岁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购买手机的消费能力,经营者不应当向未成年人出售该产品,而家长对孩子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家长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手机已打开使用承担次要责任,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现金900元,消费者退还了手机。(宁夏新闻网记者 闫文丽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