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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疏于观察,小轿车与摩托车相撞一人受伤
2020-03-25 17:47:50   
2020-03-25 17:47:50    来源:银川交警西夏一大队

  2020年3月12日7时49分,李某驾驶宁A*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学府苑小区西门口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波北街向北右转弯时,遇杨某某驾驶宁A*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波北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出道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当事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机动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车道行驶,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事故认定如下:李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

  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上路安全最重要,在经过路口的时候一定要仔细观察,确保周围安全后再通行,电动车和行人过路口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有信号灯的应当遵守信号灯指示,没有信号灯的要仔细观察,避免发生意外。 (银川交警西夏一大队)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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