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凌晨01时40分许,杨某某驾驶外卖电动自行车沿玉皇阁南街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家友灯饰门前路段处时,遇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二人分别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
在这起事故中,两位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同时当事人杨某某还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非机动车施行右侧通行”。而另一位当事人刘某某还违反了“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当事人杨某某、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右侧通行、各行其道安全通行,并摒弃酒驾陋习,这是任何驾驶人都应遵守的交通规则,非机动车驾驶员也不例外,银川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要遵规守法,文明出行。(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