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8日13时07分许,魏某某驾驶共享电动车(搭载赵某)沿中山北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德胜二区小区门前路口处,与前方行人张某某步行至此(当时正向左斜跨一步)时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过监控,不难发现魏某某驾驶共享电动车搭载赵某骑行其实十分“别扭”,因为共享单车的设计初衷本就是单人骑行,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两个人“挤挤”骑一辆,不但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而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银川交警提醒:只有遵规守法,文明出行,才能保障安全。(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