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17时50分许,黄某某驾驶宁D牌重型货车来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十四大队办事。期间,执行巡逻任务归队的民警在大队门口发现该车存在超员嫌疑,因驾驶员不在现场,民警对该货车上的两位乘车人进行询问,得知该车乘坐了三人。此时驾驶员黄某某来到了车前,民警让其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经核查发现,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为两人,该车已超员一人。黄某某后悔地说:“本来想挤一挤,事情办完就回去了,没想到成了自投罗网。”
民警现场消除其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该车驾驶员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高速交警提示:请广大驾乘人员加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拒绝驾驶和乘坐超员车辆,共同营造平安、有序的道路通行环境。(高速交警十四大队 冀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