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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卸货车与电动车相撞 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2019-12-06 11:19:07   
2019-12-06 11:19:07    来源:石嘴山交警支队特勤大队

  2019年11月3日6时36分,咸某某驾驶宁AQ923L号红色“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沿石嘴山市山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隆湖大道路口处时,与沿山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隆湖大道路口左转弯的高某某骑驶的红色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致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石嘴山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经过调查取证,证明当事人高某某骑驶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忽视交通安全,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且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违法行为在此起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大;当事人咸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超速27.5%)行驶,忽视交通安全且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超载423.86%),其违法行为在此起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小。

  当事人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不得进入路口”之规定,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咸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之规定,咸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小提示-骑行电动车应注意的事项:

  1.骑行或推车时的注意事项。行驶中刹车时应松开调速把,下车推行时应关闭电源,以防推行时无意转动调速把,车子突然启动发生意外。

  2.一定要佩戴头盔。骑电动车出行时记得一定要佩戴头盔,否则发生意外时头部受到撞击极易造成伤亡。

  3.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法规,不危险驾驶,不闯红灯、不与机动车抢道行驶、不超速、不逆行、不乱插乱开。    (石嘴山交警支队特勤大队 郝雄虎  钱苗苗)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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