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2日16时39分许,陈某驾驶宁AT*号小型轿车沿进宁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神林巷交叉路口向北10米路段时,遇行人梦某某沿此路段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发生碰撞,造成梦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事故当事人陈某驾驶车辆行驶速度约42-46km/h,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30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
梦某某未按规定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负事故次要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行人横过道路请选择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通过,切勿随意横穿;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规,切勿超速,安全文明行车。(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