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18时20分许,海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银川市解放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心巷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与鲁某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中心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海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调查,海某某一时心存侥幸,在信号灯变灯的情况下,认为路口距离较短应该能过去,最终酿成事故。民警认定,当事人海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鲁某某无责。
银川交警提醒:行车过程中请按信号灯通行,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闯灯越线。(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