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15时10分许,纪某某驾驶宁CEN***号小型汽车,沿灵武市灵白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兴业路交叉路口处直行通过时,车身右侧与沿兴业路由西向东驶来杨某某驾驶的宁A3K***号小型汽车车头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纪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灵武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