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12时23分许,陈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隆德县文化街由北向南行驶时,遇放学回家的王某某骑行自行车从一巷道出来横穿马路,双方避让不及,发生了相撞。致陈某某与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
经调查核实,隆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自行车骑行人员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进,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员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交警提示:骑行自行车一定要认真观察路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横穿马路。(隆德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