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7日21时51分,在彭阳县茹河大街滨河路路口路段,刘某明驾驶车牌号为宁DJ号小型轿车,沿彭阳茹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彭阳茹河大街滨河路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沿该路段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直行的赵某博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侧面相撞,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明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博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当事人刘某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当事人赵某博无违法行为。
彭阳交警提醒: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通过无灯控路口时,应当鸣笛示意减速慢行,停车观察,让右方车辆先行,确保安全后再通过。(彭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