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18时02分许,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银川市湖滨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惠民巷交叉路口时,遇马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沿湖滨东路与惠民巷交叉口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谢某、马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湖滨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惠民巷交叉口,而马某驾驶共享电动车先是沿湖滨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在行驶至惠民巷交叉口时未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直接沿岔道口拐入非机动车道内,恰好遇谢某行驶至此发生碰撞。双方均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头部及身体多部位受伤。
当事人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事故的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骑行电动车一定要遵规守法,各行其道,切勿逆行。(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