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20时19分,代某某驾驶宁AEC***号小型轿车,沿灵武市湖滨巷花雨湖滨C区门前道路由南向北倒车后向左变更车道时,车辆右前侧与右侧相邻机动车道内马某驾驶宁CD0****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车身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无责任。
交管大队提醒:行车变道需谨慎,随意变道不可取,希望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文明守法、安全出行。(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