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17时36分,李某某(化名)驾驶四轮老年代步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西里村一队硬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仁镇西里一队硬化路与川裕路交叉路口时,与马某某驾驶宁A***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兴仁镇川裕路由东向西通过该交叉路口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当事人李某某驾驶四轮老年代步车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大,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未减速慢行,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小,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中卫市沙坡头区交巡警五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