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3日17时54分,耿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贺兰县1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9国道与创业路路口南侧路段处,随意穿插正在等红绿灯的车辆之间,与绿灯正常通行的韦某某驾驶的宁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撞上在此处等候信号灯由桂某某驾驶的宁A号小型轿车,造成耿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耿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经认定,当事人耿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温馨提醒:电动车驾驶人应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随意穿插抢行、走非机动车道,同时骑乘要佩戴好安全头盔,意外发生时可保命。(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黄泽亭 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