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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占用机动车道“任性”左转被撞,负全责!
2024-05-06 23:17:16   
2024-05-06 23:17:16    来源:宁夏新闻网

 

  2024年4月15日12时05分许,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前进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街与前进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前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马某驾驶的宁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监控显示,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突然左转随意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邹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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