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23时30分,马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惠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新路1公里+200米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同向行驶的路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了解,马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惠新路事故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且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车距,躲避不及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
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马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路某无责任。(太阳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尹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