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1日9时52分许,索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北京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北街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遇邓某、蔡某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口西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分别受损,邓某、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索某某驾驶机动车沿北京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北街路口时,此时路口西向东方向红灯已经亮起,车道内其他车辆均已停车等待,而索某某因为分心驾驶并未及时发现红灯。车辆在快行驶至停止线时索某某才反应过来,虽紧急采取刹车措施,但因为巨大的惯性,车辆已经无法及时停下,与邓某、蔡某某沿人行横道行经至此发生碰撞。邓某、蔡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较大的撞击力使邓某、蔡某某二人翻滚在地,头部及身体多部位受伤严重。经现场民警询问,索某某因家中有事,一时开车分了神,才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当事人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