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15时,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驾驶人报警称,在灵武三小门口,其驾驶的小客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有人员受伤。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查,小客车驾驶人赵某驾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校门口斑马线前时,与在斑马线上自北往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管部门现场取证及视频调查认定:驾驶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承担次要责任。(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