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6日8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中宁县正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富康路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沿中宁县富康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驾驶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朱某无责任。
中卫交警提示:安全与守法同行,事故与违法相随。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的闯红灯行为都会增加路口交通冲突,增加事故发生概率。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要牢记: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要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走斑马线,不要斜穿;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行。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有效保护头部,降低受到的损伤,在意外发生时能保命。(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