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6日23时45分,马某驾驶电动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街与裕民路路口处时,与沿迎宾街由北向南行驶马某某驾驶的宁C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马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吴忠交警提醒: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骑行电动车要佩戴好安全头盔,行至路口时要注意观察,严格遵守信号指示灯通行。(吴忠交管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