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3日17时52分许,詹某某驾驶宁A3***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宁县宁安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建行路口处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与沿宁安东街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口处由南向北过路的由刘某某驾驶的二轮车碰撞,造成刘某某及二轮电动车乘车人王某某(2岁)两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卫交警提示:小朋友站立或坐在电动车踏板上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极容易直接甩出车外导致受伤。骑行电动车搭载小孩,要在车后安装配备安全带的儿童座椅。安全座椅会对小朋友起到一定的固定和保护作用,有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时,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都应该佩戴好安全头盔,万一发生意外,头盔可以起到保护头部的作用。(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