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大武口区接连发生两起因“转弯不让直行”引发的交通事故,且涉事司机均选择肇事逃逸,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者权益,也挑战了法律权威。
6月12日15时许,石嘴山市隆湖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隆湖一站中学路口,发生一起小货车与两轮电动车碰撞事故。事发后小货车驾驶人既未报警也未停留,直接驾车逃离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只见两轮电动车停在路边,小货车早已离开事故现场。民警通过勘查现场、调取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逐步还原了事故全貌:王某驾驶小货车沿大武口区老大沙路由南向北行驶,在浴山潭大街与老大沙路路口左转弯时,因未观察路况,与沿浴山潭大街由北向南直行的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
随后,民警联系到小货车驾驶员王某。据王某交代,事故发生后,王某下车看到张某扶起电动车准备离开,以为已经没啥事了,便驾车离开现场。
经交警认定,王某转弯未让直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王某负主要责任,张某因未满16周岁骑行两轮电动车负次要责任。
仅3小时后,当日18时许,隆湖交警大队再次接到报警,在大武口区星海镇隆湖公路二公司红绿灯路口,一辆电动三轮车被出租车别翻,一位老人摔倒。民警接警后快速赶到现场,看到71岁的老人在亲属陪伴下坐在路边,民警立即上前询问老人伤势,安抚老人情绪。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驾驶员彭某并未停车查看,而是径直驾车离开现场。通过多方侦查,交警锁定了肇事驾驶员彭某。面对交警询问,彭某辩称“看到电动三轮车没有与自己的车发生碰撞”。但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全过程,交警告知彭某,这种情况属于无接触事故,同样要承担责任。
经交警认定,彭某因转弯不让直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当事人彭某负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王某、彭某因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分别被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此外,二人肇事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要分别面临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石嘴山交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立即停车,积极保护现场;若有人员伤亡,应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任何妄图肇事逃逸、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隆湖交警大队 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