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4日7时许,电动车驾驶员杨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杨某,12岁),沿永宁县银子湖街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庆路时,与刘某某搭载候某某(10岁)沿银子湖二区北侧东西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子湖街时发生碰撞,造成四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有关“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无责任。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有关“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候某某无责任。
永宁交警温馨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未在规定车道行驶,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也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行经路口、横过道路时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过;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人员,驾乘人员均要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永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