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9日13时09分,杨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0***F的小型客车,沿红寺堡区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环路与文化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鲍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9***V的小型客车相撞。
经认定,转弯未让直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路口未减速观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鲍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鲍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红寺堡交管大队 周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