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9日13时33分许,陈某(16岁)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中宁县平安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正大路交叉路口处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与沿正大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黄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及二轮电动车乘车人陈某某(7岁)两人受伤,陈某手机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闯红灯更是危险加倍,遵规守法,安全出行。(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