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1日13时41分许,马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田某某)沿进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东路交叉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时,遇钟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进宁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田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马某某在东西方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依然闯红灯通行,恰遇钟某某驾驶车辆沿路口由南向北驶来。钟某某猛踩刹车下还是与马某某发生碰撞,而马某某和田某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好在撞击力度不大,二人只是轻微受伤。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遇有停止信号灯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等待;骑行电动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且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闯红灯不仅扰乱正常交通秩序,更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未佩戴头盔则极大增加头部在事故中的受伤情况。遵守信号灯指示,共同维护道路安全与文明。(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