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19时36分许,孙某某驾驶电动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至湖滨街路口左转弯时,遇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路口由南向北绿灯通行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当时外卖员孙某某为了节省时间,在车流中逆行一小段距离后闯红灯通过路口,在快行驶至湖滨街路口时,恰遇蒋某某驾驶车辆沿路口南向北方向绿灯驶来。此时天色已黑,孙某某又未开车灯,在观察到蒋某某的车辆驶来时,第一选择不是减速避让,而是突然左转弯,想抢在蒋某某车前通过路口。蒋某某因车辆的视线盲区,等看到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时,虽紧急踩刹车进行避让,还是与孙某某的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好在车速较慢,撞击力度不大,孙某某才没有受伤。
当事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文明骑行,安全配送。外卖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灯、不逆行、不抢行,切勿心存侥幸漠视安全。(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