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9日7时22分许,王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湖滨街交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胡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湖滨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王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全身裹得严严实实,唯独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在行驶至清和北街与湖滨街交叉口时,先是停车等待并两次回头观察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在看到无车辆通过后,在南北方向还为红灯的情况下,王某便闯红灯通过。此时胡某驾驶车辆沿路口由东向西绿灯行驶至此,在看到王某闯红灯逼近自己车辆时,胡某迅速踩下刹车,但还是撞上了胡某车辆。碰撞一瞬间,王某在空中旋转一圈后重摔在地,头部结结实实地摔在地面上。事故造成王某头部受伤,全身多处摔伤。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