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8时56分许,李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济慈巷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临时停车,下车后未观察周边情况,从车头前方快速横穿非机动车道,与一辆电动车沿济慈巷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李某某在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时将车辆往右停靠,占用了一半非机动车道,挡住了后方非机动车道内车辆视线。李某某下车后未做任何停留观察,一路小跑着冲进非机动车道。电动车驾驶人视线被货车遮挡,完全未发现冲过来的李某某,等发现李某某时距离已不足1米,完全来不及制动,碰撞后双双倒地受伤。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示:车辆临时停靠时,驾乘人员应提前观察车辆周围交通状况,下车后尤其避免从车头、车尾等视线盲区处突然横穿道路。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需保持安全车速,时刻注意观察周边路况,遇停驻车辆时提前减速预判,预防“鬼探头”事故的发生。(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