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3日20时26分许,雒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泰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北街交叉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遇凌某某沿凤凰北街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凌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及行车记录仪显示:事发时天色昏暗,视线不佳,雒某某在夜间行车时未开启车灯,在左转弯过程中放松警惕,未提前减速观察,却转大弯绕过人行横道内的车辆行人抢先通过。因车灯未开,雒某某没有观察到已经行走在人行横道前方的凌某某,没采取任何减速避让措施,径直与凌某某发生碰撞。
当事人雒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夜间行车应提前开启近光灯,确保行车安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一定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务必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切实维护道路通行秩序。(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