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9日11时06分,丁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利通区利华街与友谊路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鑫驾驶的宁CC***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丁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丁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忠交管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