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7时31分,刘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汽车,在大武口区台湾南路大果园路口沿黄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台湾路左转弯时,与沿台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邱某驾驶的宁B号牌小型汽车碰撞,致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邱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