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8日16时21分许,张某驾驶宁B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武口区永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武口区永康花园门口处时,与沿永康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左转弯的陈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手机、头盔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各行其道,按规通行才是安全之道。横穿马路务必“一停二看三通过”,走斑马线并下车推行;三轮车稳定性差,出行更需谨慎!(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