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15时47分,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朝阳街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武口区朝阳街与鸣沙路交叉路口处后由南向北横过朝阳街时,与沿朝阳街由西向东起步行驶何某驾驶的宁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当事人李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何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所谓“捷径”往往是通往危险的捷径,守法出行才是回家最近的路。(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