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13时41分许,马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周某),沿大武口区建设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武口区建设街与贺兰山路路口处时,与沿贺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李某驾驶的宁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