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15时21分,马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轿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岳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山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王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