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14时16分许,张某驾驶宁A0***7号牌小型汽车,沿吴忠市红寺堡区德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德水街与太阳山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张某某驾驶的宁DL***0号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无人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红寺堡交管大队 周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