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12时07分许,郭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贺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街交叉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至大武口区贺兰山路与黄河街交叉路口处安某驾驶的宁B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安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变更车道前要提前持续开启转向灯,观察后视镜及后视镜盲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驶入目标车道,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