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2019 -> 宁夏交警 -> 交通违法曝光台
银川交警曝光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1-09-26 17:24:48   
2021-09-26 17:24:48    来源:银川交警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银川交警积极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一盔一带”宣传治理,狠抓路面重点交通违法查处,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加大农村面包车综合治理等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银川市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1年8月21日22时40分许,郭某某驾驶宁B*****号小型轿车沿中发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新华东路交叉路口向北200米处路段时,与中发街西侧路边停放的孟某驾驶的宁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宁A*****小型轿车又与前车王某某路边停放的宁AB****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碰撞发生后宁AB****号小型轿车又与赵某在路边停放的宁AF****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微信图片_20210926171946.jpg

  ★原因分析

  当事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当事人郭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孟某、王某某、赵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11日17时00分,龙某某驾驶宁A*****号丰田牌小型客车,沿灵武吴灵青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北加油站”处左转弯掉头时,遇刘某某驾驶宁A*****号起亚牌小型客车沿吴灵青公路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碰撞,造成龙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微信图片_20210926171954.jpg

  ★原因分析

  龙某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掉头时未礼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龙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1年8月31日18时10分,杨某驾驶宁A****号车,沿灵武西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兴灵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遇张某某驾驶小刀牌电动车沿西昌街由南向北非机动车道内驶来,电动车前部撞至宁A****号车右前侧保险杠处,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微信图片_20210926171958.jpg

  ★原因分析

  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礼让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杨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14日15时45分许,肖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宁东大街逆向行驶至宁东大街与宁源路交叉口向南50米处时,与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微信图片_20210926172002.jpg

  ★原因分析

  肖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14日09时40分,安某驾驶拖拉机,沿S103省道(3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河大街S103省道(305省道)路口处时,与其前方同方向等待信号灯的尹某某驾驶的宁A****小型客车及杨某宁驾驶的宁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安某驾驶车辆向右规避时,其车辆左侧中间部位与尹某某的小型客车的后保险杠右后部位发生碰撞,碰撞后该车又与前方杨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头尾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微信图片_20210926172006.jpg

  ★原因分析

  安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安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尹某某、杨某无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一切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安全文明驾驶!(银川交警)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