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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交警曝光三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1-09-26 23:11:21   
2021-09-26 23:11:21    来源: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超载、违法信号灯、准驾不符,有些交通参与者漠视法律法规,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为此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曝光三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事故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1年9月08日22时许,周某驾驶宁AD0**2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AV**1挂号“广达威”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21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101线十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柴某驾驶宁CD1**6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FE**5挂号“顺运”牌低平板半挂车沿国道2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直行通过路口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主要违法行为:当事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且违反装载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柴某无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处罚情况:对违法行为人周某驾驶证记12分,罚款2200元。

  事故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1年08月18日8时19分,张某某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沿国道109线北侧非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103线十字交叉路口处直行通过路口时(闯越交通信号),与王某某驾驶宁C3XXX5号“凯马”牌重型普通货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103线十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两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主要违法行为:当事人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装载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罚情况: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罚款50元;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罚款1000元。

  事故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1年09月03日07时30分许,王某娟驾驶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沿青铜峡市宁朔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源街T型交叉路口,闯红灯时,与在路口内准备左转弯,唐某成驾驶未入户的“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主要违法行为:当事人王某娟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一部分原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唐某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遇信号灯为黄灯时越线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另一部分原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处罚情况: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娟罚款30元,对违法行为人唐某成罚款650元。(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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