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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交警曝光2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2-01-30 22:20:20   
2022-01-30 22:20:20    来源:固原交警二大队

  为了使广大交通参与者了解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固原市原州区交警二大队为大家整理、曝光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进行警示,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文明交通,确保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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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2年01月08日20时50分许,杨某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FC***号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区机场路派胜金街商业广场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派胜金街商业广场门口路段处右转弯驶入机场路时,与沿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冬持 “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宁DCE***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忠驾驶宁DFC***号小型轿车驶离事故现场。

  事故认定:当事人杨某忠其行为违反《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杨某忠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行政罚款3800元;陈某冬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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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2年01月19日01时54分许,何某龙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T5***号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六盘山路原州区公安分局门口路段处掉头时,与沿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伟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宁AX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伟驾驶宁AX5***号小型轿车驶离事故现场。

  事故认定:当事人杨某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杨某伟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予以行政罚款2050元,驾驶证记14分。

  当事人何某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何某龙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予以行政罚款100元。(固原交警二大队)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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