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22时39分,季某某驾驶宁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贺兰县桃源东路与习岗街路口处,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男子曾在2021年9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处罚过,此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对其二次酒驾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目前该起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处理中。(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