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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交警曝光两起“二次酒驾”违法行为
2024-05-08 12:54:36   
2024-05-08 12:54:36    来源:宁夏新闻网

  为警示驾驶人拒绝酒驾,遵规守法出行, 彭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对近期查处的2起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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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1日7时40分,郭某君饮酒后驾驶宁DC***6号(非营运)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彭阳县城栖凤大街经二路口路段,被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郭某君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调查,郭某君于2020年3月4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行政罚款5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于2021年2月18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原州区交警二大队处行政罚款1500元。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郭某君以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行政罚款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郭某君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一千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九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郭某君以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合并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合并执行行政罚款三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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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2日16时40分,杨某宏饮酒后驾驶宁A0***1号(非营运)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彭阳县转财路0公里20米路段,被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杨某宏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调查,杨某宏于2018年12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行政罚款二千元。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杨某宏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行政罚款二千元的处罚。

  彭阳交警提醒: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管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不分何时何地,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彭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吴翔)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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